案件事实:2014年8月26日,被告人尹XX伙同王XX、荣XX(均已判决)在息县成立信阳XX公司,荣X担任法定代表人,王XX负责财务,尹XX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.2014年9月至2... 查看详情 >>
被告人丁X1、丁X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,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。本案系共同犯罪,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负责,相互配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,互相宽容和帮助,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与义务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原、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务琐事的争吵属一般性矛盾,只要双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合法债务应当清偿。原告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,代被告向案外人段XX清偿了债务,现要求被告偿还其垫付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款占用期间按全国银... 查看详情 >>
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原告阮X受雇为被告张XX从事天然气安装,其在驾驶被告提供的交通工具过程中受伤,亦应认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,其合法权益应当得... 查看详情 >>